(2016)沪02民终2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蔡运全与俞美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运全,俞美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2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运全,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美萍,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蔡运全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运全以另行起诉追究俞美萍违约责任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蔡运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运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上诉人蔡运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孙幸冬审 判 长 卢薇薇审 判 员 乔蓓华代理审判员 沈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燕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