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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兴国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83号罪犯陈兴国,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陈兴国2012年10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湖北省公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徐刑初字第008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兴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陈兴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兴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兴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部分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兴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