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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秦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秦文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24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耿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大公,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杰,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文斌,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秦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1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龙江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乐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