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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梁忠杰与浙江洪发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忠杰,浙江洪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764号原告梁忠杰。被告浙江洪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五一路666号通园大厦B座11楼。委托代理人宋珩源,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忠杰与被告浙江洪发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忠杰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忠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涂子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