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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5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睿、刘晓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睿,刘晓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5453号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红月,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卢金保,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睿。被告:刘晓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睿、刘晓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日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莹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