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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阳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德市华祥苑茶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阳头支行,宁德市华祥苑茶业有限公司,福建宝泰电机有限公司,施呈毅,李民,郑璐,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执1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阳头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组织机构代码66688799-8。负责人缪江娜,行长。被执行人宁德市华祥苑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组织机构代码68508684-6。法定代表人施呈毅。被执行人福建宝泰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组织机构代码78900478-8。法定代表人郑璐。被执行人施呈毅,男,1980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李民,男,1979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璐,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连峰,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阳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德市华祥苑茶业有限公司、福建宝泰电机有限公司、施呈毅、李路、郑璐、连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榕仲裁字第09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期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榕仲裁字第092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益先代理审判员  兰子君代理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