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DWY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DWY,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028号原告DWY,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现住本市。委托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琚一轩,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现住本市。原告DWY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DWY及其委托代理人洪维争,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DWY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3月自行相识恋爱,于2005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双方感情很差,因被告沉迷于购买彩票、对原告有暴力行为、生活较为奢侈、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并自2014年6月开始分居。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徐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陈述婚姻过程和生育情况均属实。被告确实购买彩票,但是为了生活所需,且是用婚前财产购买彩票。被告也没有对原告实施暴力或生活奢侈。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十几年,与原告经历很多事情,感情基础深厚。经审理查明:原告DWY与被告徐某于2003年3月自行相识恋爱,于2005年1月7日在中国登记结婚,未生育。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应具备���定的感情基础。婚姻生活中双方产生摩擦,在所难免,特别是原、被告系跨国婚姻,双方尤应体谅、包容。庭审中被告亦表达了与原告和好的意愿,故只要原、被告双方均以家庭为重,彼此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DWY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DWY已预付),由原告DWY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DWY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被告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判员张弢人民陪审员 毛伟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