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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43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欲给被告张某某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江晓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世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