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曾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965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何俊兵,湖南良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 判 长  肖 霞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丽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