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海亮与余国江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亮,余国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231号原告张海亮,男,住柘城县。被告余国江,男,住柘城县。原告张海亮与被告余国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海亮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张海亮负担。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