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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海亮与余国江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亮,余国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231号原告张海亮,男,住柘城县。被告余国江,男,住柘城县。原告张海亮与被告余国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海亮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张海亮负担。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