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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与吴松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吴松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7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住所地:茂名市站前五路2号。负责人:彭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国铜,男,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翁秋燕,女,汉族,1988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区。系该行员工。被告:吴松艺,男,汉族,1989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诉被告吴松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开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