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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周天兵与魏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兵,魏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900号原告周天兵,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魏建红,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天兵与被告魏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天兵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天兵以“被告魏建红无具体下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天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那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