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周天兵与魏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兵,魏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900号原告周天兵,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魏建红,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天兵与被告魏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天兵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天兵以“被告魏建红无具体下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天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那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