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刑更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董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13号罪犯董洋,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董洋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09)射刑初字第04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2月4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0)射刑初字第0338号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判其犯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决定撤销原判其缓刑,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1)射刑初字第02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08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4月7日止)。2014年9月2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733号刑事裁定,不予减刑。2014年12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9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4月7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数据线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故意犯罪,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董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董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董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