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4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向荣贵与周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荣贵,周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523号原告向荣贵,居民。被告周晓平,居民。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向荣贵诉被告周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荣贵以原、被告同意庭前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晓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荣贵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荣贵撤回对被告周晓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向荣贵承担。审判员  邓磊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爱香校对责任人:邓磊磊打印责任人:罗爱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