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向荣贵与周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荣贵,周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523号原告向荣贵,居民。被告周晓平,居民。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向荣贵诉被告周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荣贵以原、被告同意庭前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晓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荣贵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荣贵撤回对被告周晓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向荣贵承担。审判员 邓磊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爱香校对责任人:邓磊磊打印责任人:罗爱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