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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1013号李嘉玲与林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01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422。委托代理人杜秀梅,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汉族,香港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港澳证件号码×××9(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梁 敏审 判 员  林志伟人民陪审员  梁宇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颜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