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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卢国雄与卢肖明、卢肖玲等法定继承纠纷2015民一初589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张某甲,卢某丁,张某乙,卢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890号原告:卢某甲(原告卢某丙、张某甲和张某乙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卢某乙,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卢某丙,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张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卢某丁,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张某乙,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卢某戊,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张某甲、卢某丁和张某乙诉被告卢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甲(原告卢某丙、张某甲和张某乙委托代理人)、卢某乙、卢某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其发出公告及传票,限其于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本院应诉,现公告期、举证期、答辩期均已届满,被告卢某戊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张某甲、卢某丁和张某乙诉称:在2015年7月8日,接到原告母亲梁某单位通知,梁某在前职单位有住房补贴待遇,因梁某已过生,需办理遗产证明。在2015年7月21日,原告卢某甲到被告家门口,与被告卢某戊协商办理公证事宜,得到被告卢某戊回复,他本人放弃该遗产继承,也不提供所需资料办理公证,因急需获取此款,给正身患××的大姐卢肖容住院治疗使用,但最终未能达成此心愿,卢肖容在2015年8月14日未能在经济上获得帮助,含恨离世。在2015年8月18日,三姐卢某丙因急需资金入院手术治疗,也到被告卢某戊家与其协商,请求卢某戊提供所需资料办理公证事宜,得到的回复是这是你的事情,我放弃继承也不提供资料办理。如此无情无义,不念亲情,不尽孝心之人,根本无资格继承父母亲遗产。卢某戊对父亲卢某己、母亲梁某没尽为人子女孝道,父亲卢某己在临终前还被他咒骂。父亲卢某己瘫痪19年,卢某戊从来不闻不问,甚至父亲卢某己有一次发烧接近40度,因母亲梁某不会看探热针,在母亲问被告卢某戊父亲有没有发烧时,被告欺骗母亲说没有,等本人下班回到家后,帮父亲探热已发烧至差不多到40度,导致父亲卢某己已经是小便失禁,事情的前后是由母亲问被告的那一刻起,到本人下班回到家还不到一小时,因父亲高某,急需到医院治疗处理,如本人没能按时回到家,其他亲人也不知道父亲的患××情加重甚至休克,后果不堪设想。因父亲高某,急需到医院治疗处理,因本人一人难以照顾好父亲,向被告提出要其一齐帮父亲卢某己到医院治疗时,得到答复是他还没吃饭,还没休息,要吃晚饭,休息完才帮父亲到医院治疗。本人在极其愤怒和无奈时说,等到你吃晚饭,休完息,父亲早就死了。在此百般无奈之下本人只有请求同层205住户帮助,一起送父亲到医院治疗。所以我父亲临终的评价是此人连猪狗不如。母亲梁某在2005年身患××,要住院手术治疗,在急需要用钱时,被告说我没有钱,要钱就将其卖掉。被告自己不履行照顾患病住院的母亲不讲,还唆使其儿子也不要去照顾,所以母亲给他的评价是无天装。母亲在患病后期,需要其煮一个面条以填肚子,这是母亲梁某亲自请求,被告回复是没有时间。在这期间,本人经历婚姻失败,要回单位上班,无奈本人只好在中午来回煮给母亲吃。在此期间,也只有几个姐姐和姐夫帮助才得以度过难关,被告从未履行身为儿子应承担的责任,此等大逆不道、丧尽天良、人神共愤之人,能得到家人的尊重和谅解吗?不能,从中国人的传统美德,百善孝为先,被告对父亲、母亲采用冷暴力、精神折磨等卑劣手段,是受到众人唾骂的,老年人在年老体虚,甚至在患病期间,更需要精神上的慰藉。大姐卢肖容已成遗憾,现要帮助姐姐卢某丙入院治疗筹集费用,为维护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共同继承母亲梁某住房货币补贴27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某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梁某与卢某己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六名子女,分别为卢某戊、卢某乙、卢某丙、卢某丁、卢某甲、卢肖容。卢某己于1999年2月17日去世,梁某于2006年12月11日因死亡被注销户口,卢肖容于2015年8月14日去世。卢肖容与张某乙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张某甲。原告称梁某的父母均已先于梁某去世。诉讼中,原告提供了一份由广州华立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的出具时间为2015年11月5日,载明梁某的住房补贴金额为27000元,需办理继承公证和亲属间的委托公证才能领取。原告称梁某生前未立下任何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梁某去世前,并未立下任何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中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由梁某的六名子女平均分割,每人分得45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卢肖容作为被继承人梁某的子女,其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因此,卢肖容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由其配偶张某乙和其女儿张某甲各继承二分之一,即225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梁霞享有的广州华立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的住房补贴款27000元,由原告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卢某丁和被告卢某戊各继承六分之一,由原告张某甲和张某乙各继承十二分之一。本案受理费475元(原告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张某甲、卢某丁、张某乙已预付),由原告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张某甲、卢某丁、张某乙负担396元,被告卢某戊负担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易超前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人民陪审员  何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黎嘉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