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10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宋远兰与龙国,秦毓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远兰,龙国,秦毓英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10198号原告宋远兰,女,1962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粟远明,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阳,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龙国,男,34岁,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办事处沙溪正街。被告秦毓英,女,1926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办事处塘坝村*组*号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远兰与被告龙国、秦毓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远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远兰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宋远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远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宋远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颜 朋代理审判员 汪 洋人民陪审员 曾令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