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龙世荣与魏俭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世荣,魏俭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3545号原告:龙世荣,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魏俭荣,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世荣诉被告魏俭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世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5元)。审判员 陈鸿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