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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10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洋春水与何川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春水,何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0410号原告:张洋春水,男,汉族,1991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杨士兰,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何川,男,汉族,1992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何平,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审理原告张洋春水与被告何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洋春水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洋春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洋春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洋春水负担。审 判 长  文学清人民陪审员  陈 涛人民陪审员  刁子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