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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某乙、陈某甲与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乙,陈某甲,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622号原告:陈某乙,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乙,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尧渡镇河西居委会陈村居民组,身份证号码34292119830102272X。被告:程某,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乙、陈某甲诉被告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程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乙、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正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剑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