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某乙、陈某甲与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乙,陈某甲,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622号原告:陈某乙,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乙,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尧渡镇河西居委会陈村居民组,身份证号码34292119830102272X。被告:程某,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乙、陈某甲诉被告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程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乙、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正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剑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