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武庆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武庆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261号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金润大道1016号(312国道嶂山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仁贵、芮夕忠,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武庆新。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武庆新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徒非诉行审字第0007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徒非诉行审字第00077号行政裁定书关于镇国土资监处徒(2015)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潘光耀审判员 王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