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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提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深圳安骏达仓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廖鹏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深圳安骏达仓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廖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提字第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安骏达仓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鹏军,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委托代理人:廖伟光,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再审申请人深圳安骏达仓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安骏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廖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作出(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2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案涉500万元借款是否实际交付。首先,廖鹏军对借款实际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资金来源及财务能力等内容的陈述存在较多疑点,且廖鹏军提交的资金来源证据似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出借500万元现金的能力,作为主张借款实际发生的一方,其举证责任是否已完成?其次,本案关键证据《转让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总合同》是否为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相对方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作出认定?再次,朱观华作为安骏达公司控股股东之一,在出具《借款确认及承诺函》之时已开始筹划将其对安骏达公司享有的间接控股权益转让给他人,该转让背景是否亦应纳入考量因素?其出具《借款确认及承诺函》是否存在其他可能?综上,本案争议标的巨大,双方存在重大分歧,本案宜进一步查清上述若干问题,以解决本案争议。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饶 清审 判 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黎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