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丁某犯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4刑初316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农民。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6月28日被浙江省椒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6年2月4日被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从浙江省湖州监狱押回再审。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6)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并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4日中午,被告人丁某在绍兴市滨海新城沥海镇海悦大酒店门口的停车场,采用车内蹲点、解码器解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董某车牌号为浙D×××××轿车内的现金3000余元及依保路牌手表一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80元)。案发后,依保路牌手表一只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丁某供述,被害人董某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车辆档案,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绍兴市上虞区价格认证中心绍虞价鉴字(2016)第52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前科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丁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丁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丁某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丁某退赔被害人董伯良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孔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银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