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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邵彩霞诉被告崔二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彩霞,崔二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1民初1135号原告邵彩霞,女,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崔二永,男,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彩霞诉被告崔二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彩霞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崔二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彩霞撤回对被告崔二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彩霞负担。审判员  秦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