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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4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亚萍与袁澎锋、王晓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萍,袁澎锋,王晓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4359号原告王亚萍。委托代理人叶玉洁、徐钱炜,杭州市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澎锋。委托代理人廖志松,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4号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负责人徐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建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萍诉被告袁澎锋、王晓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亚萍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澎锋、王晓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亚萍撤回对袁澎锋、王晓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96元,减半收取1598元,由王亚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志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彬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