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83年7月26日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2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2)志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96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经我院多方查找拒不履行案件款,现经我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王某某下落不明,另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旦八支行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2)志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