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杨海昌与冯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昌,冯胜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81号原告杨海昌,男,1959年10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洪涛,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奎,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胜利,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原告杨海昌诉被告冯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杨海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海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杨海昌负担。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李银辉审判员 李慧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惊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