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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胡正先与戴经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先,戴经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899号原告:胡正先,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泽华,东阳市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经利,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中西路208号信用联社楼上2-5层。代表人:丁亦飞,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业武,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先与被告戴经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正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正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正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胡正先承担。代理审判员  厉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蒋露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