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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谢勇与吴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勇,吴伟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01526号原告:谢勇。被告:吴伟宇。原告谢勇为与被告吴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6500元,并支付自2013年2月7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伟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吴伟宇曾向原告谢勇借款,至2013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确认借款金额为86500元,约定在2013年2底起至当年7月前分期还清,还约定借款中的66500元按月利率2%计息。后因被告一直拖欠,又于2014年8月17日向原告再次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但也未履行。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还款计划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伟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谢勇借款86500元,并支付借款66500元自2013年2月7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谢勇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981.50元,由被告吴伟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963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骆未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