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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莒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史树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莒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史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莒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莒县振兴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史树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莒建行处[201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5)莒行执审字第626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史树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县北关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树军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县北关支行,账号为:6216内的存款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纪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秀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