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5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胡鹏、周廷瑞、长沙开福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胡鹏,周廷瑞,长沙开福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89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李征,行长。被执行人胡鹏。被执行人周廷瑞。被执行人长沙开福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丁本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鹏、周廷瑞、长沙开福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鹏、周廷瑞、长沙开福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45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鹏、周廷瑞、长沙开福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3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