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朴德花与图们市金水洞浴池中心、李文子、池松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德花,图们市金水洞浴池中心,李文子,池松华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279号原告:朴德花,现住图们市。被告:图们市金水洞浴池中心,住所地图们市新华街。负责人:李文子。被告:李文子,户籍所在地延吉市。被告:池松华,户籍所在地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朴德花诉被告图们市金水洞浴池中心、被告李文子、被告池松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朴德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德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朴德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爱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兰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