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刑更字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任灿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字522号罪犯任灿,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望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灿犯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任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该犯患有支气管哮喘病,发病率较高,没有参加劳动,安排在组内病休,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8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灿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灿减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至2018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