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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沈顺贤与沈建平、杭州海润广告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顺贤,沈建平,杭州海润广告有限公司,杭州海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民初1507号原告沈顺贤。被告沈建平。被告杭州海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昌路**号*层***室,现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赵五路和新南苑1-1-1002。法定代表人沈建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海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蚕花园永和坊****号***室,现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赵五路和新南苑1-1-1002。法定代表人沈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沈顺贤诉被告沈建平、杭州海润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杭州海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顺贤、被告沈建平、被告海润公司、海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顺贤诉称:2014年1月22日,被告沈建平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2014年4月21日归还。因被告沈建平到期未还,故原告与被告沈建平于2014年11月14日约定延期还款,同时,被告海润公司、海景公司承诺对该笔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沈建平陆续归还了原告借款13万元,至2016年2月1日,仍欠原告37万元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沈建平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0元,2、被告沈建平支付欠款利息250000元(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2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一年期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3、被告海润公司、海景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三被告承担。被告沈建平、海润公司、海景公司辩称:对于借款50万元无异议,但至2015年12月底已归还了原告31万元本金,37万元的欠条是在原告威胁下所写,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从2014年1月22日起算,希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被告沈建平因经营所需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沈建平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1日止。同日,被告沈建平出具收条一份,收到50万元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沈建平未还,故原告与被告沈建平于2014年11月14日签订《延期还款合同》一份,约定:各方经仔细核对,明确截止2014年1月22日借款人沈建平尚欠出借人沈顺贤人民币50万元整(利息未付),借款人承诺在2014年11月30日前把50万元整人民币和利息全部还清,如逾期,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出借人支付上述欠款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被告海润公司、海景公司作为本借款的担保人承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担保范围包括不限于本金及延期利息,逾期还款利息等。后被告沈建平于2015年2月13日归还了原告3万元,2月14日归还3万元,2月15日归还3万元,2月16日归还8万元,6月30日归还4万元,9月30日归还3万元,共计24万元。2016年2月1日,被告沈建平出具《保证书》一份,言明:今欠沈顺贤人民币37万元整,明天下午3点前房产三证交与沈顺贤作为抵押,尾(未)还清由沈顺贤向法院起诉。庭审中,被告沈建平承认50万元借款约定的利息是月息2.5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一份、收条一份《延期还款合同》一份、《保证书》一份、被告沈建平提供的还款凭证8张,本院取证的沈顺贤户名中国工商银行对账单一份、杭州联合银行对账单一份及原、被告陈述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沈建平向原告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且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争议的被告沈建平是否归还原告31万元的事实,根据被告沈建平提供的还款凭证,其在2015年陆续归还了原告24万元,故被告沈建平已归还原告的款项应认定为24万元。至于归还的24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中,被告沈建平已归还的费用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告沈建平自认50万元借款约定了月息2.5分,《延期还款合同》也约定了:“借款人承诺在2014年11月30日前把50万元整人民币和利息全部还清。如逾期,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出借人支付上述欠款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证明本案所涉50万元借款不但有利息,还有违约金。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利息损失,故本案的还款应按先扣利息,再还本金的顺序抵扣。对于原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该计算方式未超过双方约定的月息2.5分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原告主张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本案所涉借款自2014年1月22日至2016年1月31日在扣除被告沈建平已归还款项后,应还本金数额超过37万元,欠付利息(逾期利息)为33893.26元,原告认可被告沈建平尚欠37万元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原告计算有误,本院予以调整。被告海润公司、海景公司为本借款的担保人,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被告沈建平辩称的《保证书》系在原告威胁下所写,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保证书》确认的尚欠原告37万元,是双方对借款本金结算的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沈顺贤借款人民币370000元;二、被告沈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顺贤利息(逾期利息)人民币39488.88元(该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1日,此后利息按未还本金数额37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杭州海润广告有限公司、杭州海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负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沈顺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合计人民币8020元,由原告沈顺贤负担2723元,被告沈建平、杭州海润广告有限公司、杭州海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97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申请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啸龙利息计算清单2014.1.22-11.21500000*0.06/365*304*4=99945.212014.11.22-2015.2.16500000*0.056/365*87*4=26695.89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归还了原告3万元,2月14日归还3万元,2月15日归还3万元,2月16日归还8万元170000-(99945.21+26695.89)=43358.9500000-43358.9=456641.1(本金)2015.2.17-2.28456641.1*0.056/365*12*4=3362.882015.3.1-5.10456641.1*0.0535/365*71*4=19008.782015.5.11-6.27456641.1*0.051/365*48*4=12250.492015.6.28-6.30456641.1*0.0485/365*3*4=728.122015.6.30被告还款40000元40000-(3362.88+19008.78+12250.49+728.12)=4649.73456641.1-4649.73=451991.37(本金)2015.7.1-8.25451991.37*0.0485/365*56*4=13453.242018.8.26-9.30451991.37*0.046/365*5*4=1139.272015.9.30被告还款30000元30000-(13453.24+1139.27)=15407.49451991.37-15407.49=436583.88(本金)2015.10.1-2016.1.31436583.88*0.046/365*154*4=33893.26(利息)2016.2.1-3.1原告认可欠本金370000*0.046/365*30*4=5595.6233893.26+5595.62=39488.88(利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