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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伟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财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刑初8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财,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执行逮捕。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经检公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相关司法解释对该罪规定了新的标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车 玲人民陪审员  宋惠利人民陪审员  邵茂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连雪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