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同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同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665号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公园东街51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341865-1法定代表人俞裕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同印,男,193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物业公司)诉被告李同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辉物业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永辉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