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颜彦力,姚凤清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颜彦力,姚凤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周立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傅一容,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银汝,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颜彦力,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被执行人姚凤清,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被执行人颜彦力、姚凤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颜彦力、姚凤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0770.25元及利息6390.24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7月5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8%计付,并按年利率23.4%计收复利,已经支付的款项12500元应予以扣除)给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二、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216元及执行费135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颜彦力、姚凤清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询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2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明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