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2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xx与高xx、卢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高xx,卢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695号原告李xx,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广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xx,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温淼方,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xx,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xx诉被告高xx、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高广良、被告高xx的委托代理人温淼方、被告卢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2014年11月25日,被告高xx因承包许昌的外墙保温工程项目急需用款,高xx找卢xx帮忙,卢xx又找到我哥哥李xx(两人素常关系密切),我为了我哥的面子,借给被告高xx人民币30万元。当时高xx说借款二个月就还,利息就��讲了,你哥李xx干我承包的外墙工程的外墙漆活,到时不少赚钱。故高xx就给我出具了借条“今向李xx借现金叄拾万元整(¥:300000.00元),期限两个月。借款人高xx;担保人卢xx;证明人李xx;2014年11月25日”。被告到期没有还款,经我催要,被告在给我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上注明:“上期借款30万元未还,期限两个月已过,为弥补李xx的经济损失,我愿以月息6000元支付,开始时间2015年1月25日”。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我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高xx辩称,1我并不认识原告,所打欠条已经记不清楚了。2本案所诉欠款应当认为是原、被告双方的共同投资,欠条所写30万元包括10万元的利润。实际就是原告投资20万元。该款应当等工程款结清后支付。被告卢xx辩称��该笔借款是原告李xx转入我的账号后,经过我转给被告高xx的,转款18万元;另外2万元是原告李xx的哥哥李xx去许昌看工地时给被告高xx的,合计20万元。出具30万元的借据是高xx在许昌给原告的哥哥李xx出具的借据,包括10万元的利润,当时我在场。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被告高xx因承包许昌的外墙保温工程项目急需用款,高xx通过卢xx找到原告李xx的哥哥李xx借人民币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今向李xx借现金叄拾万元整(¥:300000.00元),期限两个月。借款人高xx;担保人卢xx;证明人李xx;2014年11月25日”。被告到期没有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高xx在给原告李xx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上注明:“上期借款30万元未还,期限两个月已过,为弥补李xx的经济损失,我愿以月息6000元支付,开始时间2015年1月25日。借款人高xx;担保人卢xx;2015年6月15日”。该笔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李xx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其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担保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李xx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诉请予以支持。被告高xx及卢xx所辩,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二人所辩理由不能成立,法庭无法支持。被告卢xx的担保责任约定不明,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引起此纠纷二被告应负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xx应当偿还原告李xx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25日始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被告卢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高xx、卢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凡宇铭审 判 员 赵小珂人民陪审员 刘 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会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