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民辖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世俊与被上诉人李潜生、原审被告何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世俊,李潜生,何良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辖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俊,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潜生,男,汉族。原审被告:何良飞,男,汉族。上诉人王世俊与被上诉人李潜生、原审被告何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1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债权转让而不是民间借贷,被转让的债权发生在境外,故本案应为涉外民事案件,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卷宗材料显示,原告李潜生在起诉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借条及其它相关材料。该借条载明了借贷各方当事人姓名及金额、利息、期限等事项,原审法院据此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并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纠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即使本案民间借贷的事实涉及前期相关人员的债权转让,但并不代表本案民间借贷纠纷的事实发生于境外,故上诉人认为本案系涉外民事诉讼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书庆代理审判员 江 莹代理审判员 潘朝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