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0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申请袁景凤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景凤,王玉华,梁进强,庞锦红,王忠,陈宝玉,孙淑华,韩继良,张玉红,单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0执52号被执行人袁景凤,地址玉岗镇新兴村3组。被执行人王玉华,地址玉岗镇新兴村4组。被执行人梁进强,地址玉岗镇新兴村4组。被执行人庞锦红,地址玉岗镇新兴村2组。被执行人王忠,地址玉岗镇新兴村1组。被执行人陈宝玉,地址玉岗镇新兴村3组。被执行人孙淑华,地址玉岗镇新兴村1组。被执行人韩继良,地址玉岗镇新兴村2组。被执行人张玉红,地址玉岗镇新兴村3组。被执行人单丽华,地址玉岗镇新兴村3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袁景凤、王玉华、梁进强、庞锦红、王忠、陈宝玉、孙淑华、韩继良、张玉红、单丽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克东县人民法院(2015)克东商初字第2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景凤、王玉华、梁进强、庞锦红、王忠、陈宝玉、孙淑华、韩继良、张玉红、单丽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袁景凤、王玉华、梁进强、庞锦红、王忠、陈宝玉、孙淑华、韩继良、张玉红、单丽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袁景凤、王玉华、梁进强、庞锦红、王忠、陈宝玉、孙淑华、韩继良、张玉红、单丽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