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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吕一鸣与丛建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一鸣,丛建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493号原告吕一鸣。被告丛建新。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一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吕一鸣负担。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