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吕一鸣与丛建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一鸣,丛建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493号原告吕一鸣。被告丛建新。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一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吕一鸣负担。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