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任新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85号罪犯任新霞,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任新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所冻结的任新霞存款8万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2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任新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任新霞从郜某某板厂拉走价值4万多元的板皮,支付货款3万元后逃匿,被骗板皮价值12008元。后以上述方式又骗走徐某某、李某某等五名被害人板皮共计价值141208元。罪犯任新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获得1次记功、4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任新霞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新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