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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吉林省吉电能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九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吉林吉电能源有限公司,孙洪山,陈桂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31号原告: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负责人:张学文,行长。被告:吉林九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延彬,经理。被告:吉林吉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孙洪山,经理。代理权限:诉讼代理被告:孙洪山,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陈桂荣,女,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吉林省吉电能源有限公司、陈桂荣、孙洪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07元减半收取为34653.5元,由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