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5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高安生与被执行人高谢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生,高谢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5执70号申请执行人高安生,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委托代理人高林座,男,1956年5月29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高谢彦,男,1960年10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高安生与被执行人高谢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宁县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高谢彦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高谢彦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股权、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无法向本院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兰祖云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