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石志林与被告张玉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林,张玉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549号原告石志林。被告张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志林诉被告张玉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志林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玉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志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石志林承担。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