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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石志林与被告张玉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林,张玉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549号原告石志林。被告张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志林诉被告张玉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志林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玉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志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石志林承担。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