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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李东明、刘红梅与朱爱佳、卜开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东明,刘红梅,朱爱佳,卜开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东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红梅,系上诉人李东明之妻。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石旺,郴州市北湖区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爱佳。委托代理人高玉祥,系上诉人朱爱佳的丈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卜开科。再审申请人李东明、刘红梅与被申请人朱爱佳、卜开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李东明、刘红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郴民二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李东明、刘红梅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东明、刘红梅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卜开科所借欠款100万元及利息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特申请再审,请予改判。被申请人朱爱佳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李东明、刘红梅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卜开科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针对再审申请人李东明、刘红梅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东明、刘红梅是否应对本案100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看,根据公安机关在查办卜开科诈骗案件中对李东明的询问笔录,李东明确认其所开办的林顺家电商行、明顺家电商行曾交由卜开科经营,而本案向朱爱佳所借的1000000元款项也通过林顺家电商行、明顺家电商行在银行承兑汇票止背书的方式用于归还林顺家电商行、明顺家电商行在名下所欠创维公司的款项。因此综合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可以确认李东明对本案垡是明知的,也是实际的借款使用人。李东明、刘红梅对该1000000元欠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李东明、刘红梅的再审申请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李东明、刘红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东明、刘红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袁 勇审判员 陈英辉审判员 谢末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颖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