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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高中诉黄文俊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中,黄文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763号原告王高中,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文俊,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中诉被告黄文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中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王高中负担。审判员  杨荣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