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高中诉黄文俊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中,黄文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763号原告王高中,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文俊,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中诉被告黄文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中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王高中负担。审判员 杨荣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