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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忠芬与赵恩峰、孟祥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芬,赵恩峰,孟祥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3802号原告:李忠芬,女,194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恩峰,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孟祥秋,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忠芬与被告赵恩峰、孟祥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青独任审理,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