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刘振芳与谭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芳,谭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1613号原告刘振芳,男,生于1970年11月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谭建林,男,生于1971年2月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刘新芳与被告谭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芳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刘振芳负担。审判员 侯金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