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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刘振芳与谭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芳,谭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1613号原告刘振芳,男,生于1970年11月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谭建林,男,生于1971年2月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刘新芳与被告谭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芳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刘振芳负担。审判员  侯金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