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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民辖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黄小玲与李光全、李进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光全,黄小玲,李进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辖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全,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141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小玲,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1043。原审被告:李进伟,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1413。上诉人李光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交初字第247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李进伟因本次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进行刑事拘留和逮捕,现羁押在肇庆市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的规定,由于李进伟已被监禁,故本案应由黄小玲的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李光全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给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黄小玲和原审被告李进伟均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或陈述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事发地点所在的区域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至于李进伟是否处于羁押中的问题,由于案件证据材料没有反映该事实,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且羁押与因犯罪被定罪量刑后予以监禁不属同一法律概念,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因此,上诉人李光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谢启杰代理审判员  罗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曼瑄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